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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著人生: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控告书

控告人:刘斌,男,汉族,1967年生,中共党员,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化起镇居委会,身份证号码:522425196711213919,联系电话:13638183708。
被控告人:李家祥,男,织金县法院原化起法庭庭长;
被控告人:李发勇,男,织金县法院原化起法庭审判长;
被控告人:龙永红,男,织金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
被控告人:罗洁,女,织金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
被控告人:梁金虎,男,织金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
被控告人:高毅,织金县法院监察室执法办案人员。
案由:充当保护伞,徇私舞弊不移刑事案件到检察院立案处理,帮助枉法裁判犯罪法官逃避刑罚处罚,至今逍遥法外案。
请求事项: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职务违法犯罪通知》重点查处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规定: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高毅等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到检察院立案处理,帮助枉法裁判犯罪法官逃避刑罚处罚的刑事责任;
二、依法追究被告法官李家祥、李发勇、龙永红、罗洁、梁金虎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权利罪的与前罪数罪并罚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9年,被告人高毅办理刘斌控告法官李家祥、李发勇、龙永红、罗洁、梁金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作出织金县法院监察室作出(2009)1号监察决定书,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帮助被告人李家祥、李发勇、龙永红、罗洁、梁金虎逃避刑罚处罚,至今逍遥法外,涉嫌故意触犯《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情节特别。
一、被告人高毅属属此案的执法办案人员,构成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条“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应予以立案”的规定,对违法审判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检察院立案处理。
二、被告人李家祥、李发勇、龙永红、罗洁、梁金虎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枉法裁判罪,属依职权应移送检察院处理的范围。
1、被告人李家祥、李发勇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庭长参与审理案件,应担任审判长”的规定,由被告人李发勇冒充审判长,被告人李家祥充当书记员,伪造“审判笔录”,制造假案,枉法裁判,且勒索并贪污诉讼费,剥夺上诉权。适用依法移送检察院立案处理的法定条件。因此,对被告人李家祥、李发勇的处理,不能以追究被告人李家的质量把关不严的领导责任,就不移送该案到检察院处理,更不因被告人李发勇退休为由就能免责。
书证,《西南政法大学文字检材报告书》检材二证明,案卷“审判笔录”落款当事人刘斌签名笔迹不是刘斌本人的真实笔迹,且无审判长,书记员,律师,人民陪审员的签名,还有不同内容的重页等。证明案卷“审判笔录”属于伪造,原审判笔录涉嫌被销毁。
2、被告人李家祥、李发勇对控告人刘斌一家再次进行打击报复,制造四起假案枉法裁判,违法查封以刘斌妻周训莲为法人代表的加油站。属应当一并移送检察院处理的加重处罚情形,因此,被告人高毅涉嫌故意触犯《刑法》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如,查封加油站的(2003)1553、994、2398、1546号民事判决书案卷“审判笔录”均涉嫌伪造。即(2003)1553、994、154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人民陪审员在对应的“审判笔录”中无签名记录,2398号民事判决书案卷的“审判笔录”也是法官私自制作的,因传票下发时间错误,当事人未到庭,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故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2398号民事判决书“审判笔录”涉嫌伪造。
另,该四案案卷“公告送达判决书”均涉嫌伪造。如控告人刘斌已签收传票,故不适用公告送达判决书,且刘斌妻周训莲是加油站法人代表,亦不适用“公告送达判决书”,2398号属简易程序,更不适用公告送达判决等。
2、对被告人龙永红、罗洁、梁金虎的处理,用枉法裁定的(2008)黔织民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枉法裁判的(2008)黔织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被纠正,掩盖被告人龙永红、罗洁、梁金虎的违法犯罪事实,构成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情节更加特别严重情形。
其一、被告人龙永红、罗洁、梁金虎再审此案,作出(2008)黔织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主体资格违法。
明知本诉案件诉讼费仅500元,无其他诉讼费,刘斌在一审时已交纳了反诉诉讼费1000元。证明被告人李家祥、李发勇在判决书内容中,违法将本诉案件诉讼费抬高为5000元,限“刘斌在收到通知7日内交纳一审诉讼费10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二审诉讼费400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扣押上诉状的行为,属故意违反法定职权不依法移送上诉案件到二审法院的行为,且被告人李发勇白条开具的于2011年交纳的诉讼费700元,2002年交纳的诉讼费331.4元,至今未作入账处理,涉嫌贪污。证明被告人李家祥、李发勇违法扣押了该上诉案件,剥夺上诉。因此,被告人李家祥、李发勇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构成生效的法定条件,被告人龙永红、罗洁、梁金虎再审理此案的程序违法。
其二、被告人龙永红、罗洁、梁金虎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的目的,故意捏造诉讼参与人李绍明和龙金煤矿合伙执行人王殿华、陈学昌二人制造假案,具有明显的故意。
一是捏造诉讼参与人李绍明,拒不依法纠正假案枉法裁判。
明知李绍明下落不明,未参加再审诉讼活动,却故意捏造。即判决书内容中“刘斌支出账的7344元,李绍明只承认青苗补偿费1000元”和“龙金煤矿卖煤款13564.11元,李绍明称系刘斌一人所收,刘斌只承认8957.23元,双方均无证据证实”等均属造假。
二是捏造龙金煤矿合伙执行人王殿华、陈学昌二人,剥夺控告人刘斌股权。
明知王殿华、陈学昌早在刘斌与李绍明协议期间,就与李绍明私下协商,龙金煤矿由李绍明一人经营,由王殿华、陈学昌二人退股,李绍明打了欠条给二人,因此,王殿华、陈学昌起诉在(2003)21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实现了自己的债权。证明(2008)黔织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李绍明作为龙金煤矿合伙执行人,未经合伙执行人同意,与刘斌签订《增加股东认证》,吸收刘斌入股,又未经王殿华、陈学昌同意,与刘斌签订协议,约定二人开办龙金煤矿,所有协议无效,刘斌在龙金煤矿并不享有股权”实属造假。
其三、被告人龙永红、罗洁、梁金虎作出的(2008)黔织民再字第2号——1号民事裁定书,同样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枉法裁判,不能作为纠正枉法裁判的证据。
一是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举证通知书证明,控告人因不服该枉法裁判案,依法提出上诉。
二是织金县法院《答复意见书》内容,不构成不移送上诉案件的法定条件。
因此,被告人龙永红、罗洁、梁金虎作出(2008)黔织民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的主体资格违法,因此,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给控告人刘斌一家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和伤害。
1、严重破坏法定程序,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帮助犯罪逃避刑罚处罚,至今逍遥法外,严重影响法律在人民群众中的公正形象。
2、导致控告人刘斌煤矿30%的股份灭失,至今无追偿途径,导致加油站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且逼迫贱卖,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经济损失数百万元,逼迫控告人20多年艰难维权,所产生的维权损失40多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被告人李家祥、李发勇制造数起假案、枉法裁判,具有明显的故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龙永红、罗洁、梁金虎充当保护伞,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捏造合伙执行人,制造假案,再次枉法裁判,剥夺控告人刘斌股权,加重对一审判决侵害事实,情节特别严重。织金县法院监察室至今未作移送处理,具有明显的故意。
综上事实:被告人高毅等以织金县监察室名誉,作出(2009)1号监察决定书,对应当移送检察院立案提起公诉,追究数罪并罚的被告人李家祥、李发勇,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只以追究被告人李家祥质量把关不严的领导责任,以被告人李发勇退休为由免除处罚;对应当移送检察院立案处理,追究从一重罪处罚的被告人龙永红、罗洁、梁金虎以虚假“笔误”掩盖犯罪事实,徇私舞弊不移送该刑事案件到检察院立案处理,帮助被告人李家祥、李发勇、龙永红、罗洁、梁金虎等五名涉黑涉恶犯罪法官逃避刑罚处罚至今逍遥法外。故意触犯《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情节特别严重,达到立案标准。为此,特提控告,请求特请依法立案,依法铲除司法腐败黑恶势力和保护伞害群之马,还受害人公道!

                                        控告人: 刘斌                               
                                   2020年11月16日

2020-11-29 17:25:32

博白龙:博白正宇股东公司这帮贪污腐败份子,梁承平、周武张树、宁为林、冯英这帮腐败份子,是博白县最不要脸的,也是手段最黑最牛逼的,希望政府部门出面抓了这帮黑社会。

2020-11-08 22:33:58

821113:你好,我被集成墙板厂家合同诈骗改怎样维权

2020-10-23 12:18:50

无奈:以正当程序申报压在村委报不上去,自己去是越级。什么时候能真正的为人民服务呀?不仅仅是空话呀。老百姓做点事咋就这么难???

2020-08-25 15:21:07

无奈:像一名71岁参战退役老兵,向政府申请合法住宅,可以批吗,虽然有老房子(但不合法没有手续),因家里被水淹的没法居住,水淹到膝盖。来执法的人说,我报了也白报,不给批。不违法咋就不批了哪

2020-08-25 15:11:03

啊丑:投诉完快递就被拉黑名单,用户的基本权益国家就无视了吗?快递员是人,用户就不是人了吗?用户才是弱势群体,快递永远可以大摇大摆,店大欺客,用户现在在快递黑名单的制度下敢怒不敢言,就是怕投诉就被拉黑。快递权益维持好了,用户的使用就可以无视吗?

2020-07-29 15:06:05

被伤害的人:比特币提现被拒绝造成爆仓能不能追讨损失的资金

2020-07-16 09:20:14

alan:本人离异,有一女儿抚养权归我,因为没有房子,户口挂靠在前妻房子里,按照政策:沪房管规范保(2012)18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我这情况前妻房屋我没有居住权不计算居住使用面积,……但是他们说今年新出政策:沪房保障(2019)132号文件,我这情况前妻的房屋要计算我的居住使用面积,因为有个女儿是直系亲属,导致没有资格申请廉租房,而且这条政策官网没有百度也找不到…………他们说解决办法是我和女儿户口迁出来就可以,第一个问题,哪条法规规定离婚后对前妻房子有使用居住权的??……第二个问题他们说的解决办法和他们自己规定矛盾,即使我和女儿户口迁出来,按照法规未成年子女对父母房屋拥有居住使用权,我和女儿一个户口又是直系亲属,这样说下来我也有居住使用权,,也没有资格申请……自相矛盾…………

2019-12-04 20: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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