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14 点击: 次 发布者:李海波 - 小 + 大
河北顺平石均喜真黑!工程款已领取却起诉获胜 维权撰稿人 李海波 侯占乐是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法人。2013年1月侯占乐公司依法投标承包了顺平县23个村一合同段22标段土地整理工程,中标价格是11.8301万元。当时顺平县石门庄村人石均喜找到我,要求用自己的井架给他打承包的标段内的四眼井,刚开始跟石均喜关系特别好,没有签订什么协议,只是口头约定54500元每眼。后工程验收后,石均喜为了达到不可告知的目的开始上访,并控告村干部,到县里闹事,经发包方国土部门协调,侯占乐总共给付了石均喜打井费27.8万元,远远超出了当初约定的打井费用。没想到的是2018年4月3日,石均喜突然以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名义起诉侯占乐的土地整理公司要求给付打井款50万元,声称他是保定市永兴钻井公司的项目经理。土地整理公司从未和原告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打过交道,莫名其妙被起诉了!土地整理公司和永兴钻井有限公司从来没有任何业务来往,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和经济纠纷。不知道顺平人民法院以什么证据立案审查?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顺平县人民法院法官侯彭刚在未能查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仅依据原告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的单方陈述和几份未经查实的复印件,在土地整理公司均不认可的情况下竟然以公司承包的该标段机井和土地部门的最终结算价格13.818831万元视为原告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和土地整理公司约定的付款价格,以(2018)冀0636民初314号判决卓远土地整理公司要给付保定市永兴钻井公司打井款50万元。 侯占乐不解了:试问我公司2013年的该标段机井的中标价格才为11.830万元,2014年竣工验收后最终决算时国土部门作为发包方将价格调整为13.818831万元。我公司怎么可能像判决书中表述的那样2013年以135000元的价格将机井承包给保定永兴钻井公司?!更可气的是,顺平县法官竟然在判决书中表述:承诺书中所设金额61.09万,和原告主张的50万元打井款基本吻合。如此认定事实,怎么能够作为判决的依据,其中原因不得而知。 保定永兴钻井公司的恶意起诉,并扣留卓远土地整理公司工程款50万元,给侯占乐及其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顺平县法官故意混淆事实,徇私枉法,在原告是和土地整理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推断不存在的事实,判决卓远土地整理公司付款责任,严重损害了卓远公司的合法权益。 卓远公司总共才47万余元,怎么可能给石军喜50万元? 为此卓远公司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11月12日法院以(2018)冀06民终4657号作出判决,认定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卓远土地整理公司付给保定永兴钻井公司(石均喜)四眼井打井款21.8万元,而顺平法院一审判决50万,错判28.2万元。 这样的改判侯占乐还是不服,他实际上已经支付了石军喜的打井款27.87万元啊。有多位证人作证给付石军喜的证明书,但二级法院都不予认可。难道2013年的工程,到2018年石军喜起诉到法院,侯占乐及卓远土地整理公司一分打井款都没有给他吗?在石军喜到顺平县闹事,国土局出面调解多给了他打井款几万元,他自己手写的在“老侯处支款如下”的复印件给侯占乐的,法院以永兴公司不认可切无法与原价进行比对而不认可,这让这些以诚信为本的老实人如何是好? 2014年6月10日的转款记录及20170503转款记录,法院均不予认可。对此,我们只能说法官任性! 石军喜自己手写的账目显示共计收到“老侯”27.8万元。 多人作证给了石均喜的款项,虽然没有石均喜签名,这么多人在说谎还是石均喜在骗人? 而石军喜真是代表永兴公司的话,公司与公司之间怎么会不签订合同?这起公司明显是石军喜串通法官引起的虚假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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