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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法:东莞市电力部门长期拒绝给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全园供电涉嫌违法

时间:2023-05-15    点击: 次    发布者:郑义 - 小 + 大

专家评法:东莞市电力部门长期拒绝给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全园供电涉嫌违法
        特约记者 郑义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是全国第一家民营公园,其前身是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在1997年前筹建的一个公园,石新村村委投入资金经营了两年多,由于当时旅游业不发达,再加上人才和资金都不持续,石新村干部多次请求当地知名民营企业家黄淦波接手后,于1999年11月30日承包给黄淦波继续经营。
    从接手观音山景区开始,黄淦波即带领队伍逐步克服发展中的各项难题,将观音山打造成为集森林氧吧、文化体验、姻缘许愿于一体的国家AAAA级旅游风景区。2005年12月23日经原国家林业局批准,观音山公园升格为广东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2006年10月,被联合国授予“国际生态旅游示范基地”。2007年11月又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授予“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企业”,2007年被评为“中国十佳休闲景区”,2008年被评为“中国休闲旅游最佳目的地”。先后被省林业局、旅游局评为“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被联合国相关组织评为“国际生态安全旅游示范基地”,成为了全国发展森林文化旅游事业的成功典范。
    效益渐起、声名远播、发展迅猛的观音山自然引起了不少人的眼红。市领导有的索要干股,也有索贿的,之后更在黄董投资上亿的情况要花3千万买回,并且不是给现金,只是给一栋旧的厂房。没达到目的蛀虫们便进行了疯狂的报复,南方电网工程违法施工等事件层出不起,据理力争的公园更是被东莞市电力局拒绝供电。据介绍,从1999年底至今,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正常通电区域为公园门楼到慈云阁地段,占比为全公园的20%多,其他区域未取得市政电力部门供电,24余年来,观音山都是自筹资金购买发电设备、柴油,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发电,截至目前累积投资近1000万。该情况,除了制约公园正常发展,还伴随着安全隐患。 

法治日报社《法治周末》报道的《国家森林公园的高压电网群》
  自2002年始,广东电网公司东莞市供电局在未经公园同意,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先后将多组高压线塔强行架设在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在未经公园方同意,也未向公园方提供国家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关于同意在公园内架设高压线塔的批复文件,就擅自违法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毁林施工,架设高压线塔。
  目前,有七组高压线路,十余座高压线塔穿行架设在观音山景区内,它们分别是:220千伏东莆甲乙线,110千伏古塘线,110千伏古清线,110千伏古裕线,110千伏古樟乙线,110千伏鹿窝输变电配套线路,220千伏东莞—角布双回送电线路工程;其建设时间分别为:2002、2004、2005、2006、2007和2012年。
  根据原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凡征占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林地,须先征得经营管理方的意见后,再逐级上报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同意,最终报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审批。”在这七组高压线中,除一组是在公园建园之前就存在的,另一组为观音山公园同意架设的外,其余的五组既没有经过公园、省林业厅、原国家林业局同意;也未提供相关合法手续的状态下便强行施工。这些高压线塔均穿行架设在公园主要游客通道上空,且未按要求升高架设。景区路基较高处,高压线距离地面仅为3米多。
  公园多次复函供电部门,明确反对高压线穿越观音山公园,省林业厅也曾致函供电部门,对其高压线工程穿越观音山一事表示质疑并提出建议,但供电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最终将高压线网“落地”观音山。
  多组高压线网和十余座线塔穿行架设在观音山园内并横跨数个山头,导致了公园的多项基础设施无法实施。
  每个到访观音山公园的游客都能看到多条高压输电线,像斑驳的蜘蛛网横在公园上空。

  中国网财经2022年报道的《23年未全面通电 多方角逐下的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何时能亮》
  据报道,因为不停的据理力争反映情况,观音山公园就被有针对性的“关照”。2007年7至8月,供电公司连续对公园无故停电45天,就是为了配合时任市委书记刘志庚(2017年被判刑)抢夺公园。之后公园多次申请增加对公园区域扩大供电也没有解决。
  高压线网“落地”观音山公园后园方就向镇、市、省及国务院、中纪委等多个机关发去紧急报告。省林业厅也曾致函供电部门对此提出质疑。在电力部门强行架设高压线的情况下,公园于2013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一是赔偿50万元的绿化费、二是2年内把线塔全部搬走,5月份收到了起诉材料的供电局在6月1日就给公园就发去《樟木头镇错峰轮休的通知》,要求公园在6月1日至30日的7:30-22:30停止使用网电,并提示7月无通知继续执行轮休。从此公园就被执行错峰停电,而公园附近其他的酒店、旅游景点和工厂等都没有实行错峰用电。
  迄今为止,公园用电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东莞市输电线路只进入公园约600米左右,东莞市供电局仅提供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约20%的市政供电,其他约80%供电是公园自己用柴油发电机解决,而这个时间居然前后持续了24年!
  也就是说观音山公园自承包经营至今,2005年12月23日经原国家林业局批准升格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林场许准[2005]954号),这是国内首家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2010年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这样一个东莞市旅游民企+旅游名企,却连一个最基本的“村村通”的用电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

  2020年12月22日央视《谈事说理》栏目播出专题“《谈事说理》之搁浅的公园”其中就着重谈到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悬而未决的基本供电问题。
  在专题节目中,北京林业大学教授杨朝霞发表观点:我们说二十几年来,他80%的电是他自己发电的,就是东莞市供电公司不给。这个来说是违法的。因为我们的《电力法》是明确规定的,就是电力公司、电力的供电机构是有给用户供电的强制的义务的。你不能拒绝供电,如果是拒绝供电,那么就是违法,就是你的强制义务。
    近日,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等知名法学专家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供电方面问题发表了一致看法。
    关于“南方电网工程违法施工事件”:此事件通过当地两级司法审判机关三次审理,其审判结果竟然大相径庭,而且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说理和审判具有明显的不公正性。即使黄淦波和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当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损害的具体发生和损害的程度即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后果,但是作为 一个民营企业独立经营和管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也不可能白白允许其他人使用和利用自己的用益物权而不获得任何对价。显而易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保护当事人用益物权方面,没有正确适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客观合理的裁决。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在提出诉求或准备提出诉求的同时,要充分注意用益物权被侵占或被占用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政策性补偿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证据凭证。今后再出现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准许许可》存在质疑的情况,可以向其提供2007年2月9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林园函字【2007】8号《关于请调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权属纠纷的函》作为参考。因为此函同样还可以证明国家最高林业管理机关明确和充分保障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东莞市电力部门长期以来拒绝全公园供电”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6条: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在东莞樟木镇供电营业区内。该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应当根据本法对观音山森林公园依法全面供电,提供优质高效的供电服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拒绝供电。
    建议公园方面根据《电力法》第64条主张权利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主张权利的途径包括电力系统内部、当地政府和上级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如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部)及商务局(部)等。
    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根据法律规定,供电服务主体应当向用电方提供全面的供电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1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供电服务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服务义务,否则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电服务主体以必须经“石新社区盖章”为理由拒绝供电没有法律依据。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完全有权力和有能力成为《供用电合同》中独立用电人一方。
    根据《电力法》第27条,观音山公园方面还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协调解决,政府部门如果不作为,公园方面可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政府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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