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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鲁山法院该不该撤销虚假诉讼调解书

时间:2016-06-13    点击: 次    发布者:游龙 - 小 + 大

  虚假诉讼过程简述
    此案发生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2014年,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上明珠公司)实际操控人冯树涛(当时的法人为尚明涛)看好了郏县迎宾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一处楼盘,因资金短缺就找到王延坡借款,当时,冯树涛妻子赵更亮借了400万元。后来,又以其他人的名义继续向王延坡借款由冯树涛使用,其中,时帼俪借款800万元、刘公岗300万元、刘公一300万元、尚明涛200万元、王广伟200万元。后来,王延坡追要借款,经冯树涛与名义借款人商议,欲将塞上明珠公司给王延坡抵债,由于另一债权人王章记(音)起诉塞上明珠公司并将塞上明珠公司名下的房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因王延坡是塞上明珠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其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不落空,经协商,王章记的债权转交给了王延坡,塞上明珠公司名下商务楼的房产证交给王延坡,塞上明珠公司用此房产顶替了冯树涛、时帼丽、刘公岗、刘公一、尚明涛、王广伟诸人签名的借款,至此塞上明珠公司和以上债务人所借王延坡的款项全部结清。
    王延坡为了实际拥有该房产,经协商将塞上明珠公司的股权及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4月28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至自己名下,至此王延坡拥有了塞上明珠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同时也承担了塞上明珠公司名下的所有债务。
    为了规避其他债务,使其独自拥有该商务楼,王延坡就让尚明涛、董迎彬向王延坡的弟弟王延昭出具了一个3500万元的借据。2015年5月8日,王延昭将尚明涛、董迎彬、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鲁山县人民法院。鲁山县人民法院在没有审查巨额借贷的交付凭证的情况下,当天立案,当天送达通知,当天收缴诉讼费,当天开庭审理,当天下发了(2015)鲁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
    之后,王延坡将塞上明珠公司的商务楼过户到平顶山福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相衡),又将塞上明珠公司过户给冯树涛,至此王延坡通过以上手段实际拥有了该商务楼并将塞上明珠公司名下的债务剥离。由于当时商谈的塞上明珠公司用楼抵债时,原签名借款人没有将借条抽回,王延坡又将签名的借款人诉至鲁山县人民法院。
    第三人起诉撤销调解书 法院该不该立案
    因为该300万元是在上述3500万元借贷诉讼调解书所述标的之内,刘公岗及其妻子赵光辉于2016年3月17日向鲁山法院递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本案争议的300万元借款,系贵院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2999万元中的一部分(诉讼双方承认期间已经还了501万元),该2999万元包含本案争议的300万元借款。该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虚假诉讼,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为了保证本案查明事实,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作出正确的判决,故申请中止该案的审理。”但该申请法院没有受理。
    2016年3月18日,刘公岗妻子赵光辉向鲁山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身份证资料、调解书和情况说明。法院向当事人出具了接收清单,但是否立案至今没有给予书面答复。
    据刘公岗讲述,该300万元的诉讼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为了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刘公岗、赵光辉又向鲁山法院递交了追加杜俊义、冯树涛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但是,鲁山县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回应。
    4月1日,刘公岗、赵光辉将虚假诉讼的相关证据和反映材料递交给了鲁山县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鲁山县人民法院纪检人员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
    4月12日, 案件当事人刘公岗的妻子赵光辉到鲁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说明。随后,冯树涛、尚明涛也到鲁山县人民法院纪检组对案件的虚假事实进行了陈述,尚明涛说明了3500万元虚假诉讼的情况,调查人员做了询问笔录。但鲁山人民法院没有对此做出调查处理意见。
    据刘公岗讲,该3500万元的民事诉讼等于是王延坡与王延昭弟兄两个为将塞上明珠公司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规避债务而进行的一场虚假诉讼。但刘公岗等起诉要求撤销虚假诉讼调解书,没有得到鲁山县人民法院的支持,鲁山法院到现在也没有给当事人书面回复意见此案能否立案。时间已经过去快3个月了,法院该不该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法院持这种暧昧的态度,其背后又在隐藏什么呢?          
       大家说法
    针对此案,法律界人士发表了观点。
    观点一:虚假诉讼调解书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第三人可起诉撤销。
    律师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此案,很明显涉及、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不明确等问题,鲁山县人民法院对此不做审查即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办案法官在明知道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还做出了调解书,有故意的嫌疑。这些,受案法院纪检组应该据实调查。
    现实中,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下,其所损害的案外人通常在诉讼时并不知情,也无法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转化为了法官出具调解书内容,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规定,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该案在审理刘、赵夫妇欠款300万元时,法院不能对已生效的调解书内容是否合法直接进行认定。只能是有刘、赵夫妇认为虚假诉讼双方以恶意串通为由、认为权利被侵害,向做出调解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由受案法院裁定撤销。
    观点二:第三人起诉撤销调解书 法院应该立案审理
    针对本案,专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达成调解协议却被法院确认的情形。这是因为调解主要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双方如果合谋制造假证据,相互串通意思表示,隐蔽性非常高,除非有第三人提出异议,否则法院很难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不予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该案中,因为原调解书中将塞上明珠公司的房产抵债给了王延昭,该房产又是刘公岗等诸人对王延坡所签字借贷的抵债物,而王延坡在起诉刘公岗归还300万元借款时,预示着原房产抵债不成立,是否能认定刘公岗已用房产抵债还款,就涉及到了调解书。依据调解内容和前后借贷抵债的关联性,当刘公岗、赵光辉夫妇被王延坡以300万元借贷为由诉至法院时,原房产抵债与王延坡的诉求发生了冲突,直接侵害刘公岗、赵光辉夫妇的财产权。如果此时刘、赵夫妇发现自己的财产权被侵害,该诉讼时效还在六个月内,刘、赵夫妇可以向作出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原作出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该在发现该调解书属于虚假诉讼时及时撤销,并对策划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观点三:鲁山县人民法院涉嫌违法
    法律工作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本案,鲁山县人民法院在接收了当事人起诉书等材料后,竟然已经过了两个多月不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这里面是否存在法官与虚假诉讼参与者有利益关系?不然,为什么法官明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却还违背法定程序不给当事人书面答复?
    观点四:法官在进行解时不审查借款凭证涉嫌渎职。
    律师认为,对于鲁山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说,如果没有与虚假诉讼当事人串通,只是疏于审查相关证据凭证,导致虚假诉讼者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如果当事法官明知道虚假诉讼还参与其中,就会涉嫌滥用职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检察机关应该按涉嫌渎职罪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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